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高继成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继成,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高继成,男,197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5栋1层102号。法定代表人:滕延春,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继成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6453.4元及利息(按判决计算)、案件受理费211元、公告费560元、邮寄费48元,并承担执行费147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及房产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