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登陆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楚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卞仕成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登陆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楚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卞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登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楚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卞仕成,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民终753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登陆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楚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卞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楚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卞仕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轮候查封卞仕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XXX弄XXX号、松江区沪亭北路XXX弄XXX号房产两套。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卞仕成银行存款人民币73573.32元;并于2017年1月25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卞仕成名下牌号为沪N0XX**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沪F1XX**丰田牌小型汽车两辆,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廉舜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