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化子昌与于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子昌,于建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81民初516号原告:化子昌,男,1971年9月1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于建新,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住临江市。原告化子昌与被告于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化子昌、被告于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化子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人民币135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原告经王春民介绍给被告安装门,当时约定安装一套门90元,共计安装15套门。原告安完门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于建新辩称,我与原告并不认识,并且无雇佣关系。原告应起诉王春敏,因为临江市新二医院的套装门安装工程活,我以平均每套90元的价格全部包给王春敏,并与王春敏达成协议,约定在工期内完成所有承包的套装门验收合格后付全部安装费,如施工期间违约将不付安装费。在施工几天后我发现工地上没有安装套装门的工人,我便联系王春敏,但一直联系不上,过了几天后终于联系上王春敏,我把工地上的情况向他反映了一下,他跟我说他找不到安装工人了,这个工程活他干不了,为了在工期内完成所有套装门的安装,我只好花高价另雇佣安装工人,以每套150元的价格雇佣成功。在早晚加班的情况下终于完成所有的套装门。在与王春敏达成安装套装门的协议后我把所有安装门的配件全部转交给王春敏以方便施工,但是在施工没几天后我便发现安装门所需的配件丢失很多导致经济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份,于建新找王春敏安装临江市二医院后楼套装门,王春敏因没有时间,便介绍化子昌去安装。化子昌干活期间,又雇佣本案证人张传修,按日支付工资。化子昌主张共安装15套门,于建新认可安装13套,双方均认可安装一套门9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于建新主张化子昌是王春敏雇佣,应向王春敏主张权利,王春敏介绍化子昌去安装门,并没有从中间赚取差价,王春敏只是作为中间人,于建新与化子昌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化子昌已经提供劳务,于建新应支付劳务费。化子昌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共安装15套门,于建新认可安装13套门,对于建新认可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于建新主张在化子昌干活期间因没有将库房上锁导致材料丢失造成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化子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于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化子昌劳务费人民币11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于建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