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畅某某诉乾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某某,乾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24行初9号原告畅某某,男。被告乾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乾县东环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胡小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党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巨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畅某某诉乾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畅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与乾县国土资源局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2017年6月15日原告畅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该纠纷已实际解决,且再无任何争议,原告畅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畅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审理中畅某某已缴纳的诉讼费,均由畅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任建章审 判 员 何国利人民陪审员 王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