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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建华、周爱国等与汤阴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华,周爱国,周爱斌,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安阳华宇兄弟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27行初14号原告周建华,男,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原告周爱国,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原告周爱斌,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肖逸龙,男,任局长。第三人安阳华宇兄弟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镇新型材料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兴友,男,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华、周爱国、周爱斌诉被告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安阳华宇兄弟皮具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周建华、周爱国、周爱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华、周爱国、周爱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华、周爱国、周爱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周建华、周爱国、周爱斌共同负担。审判长 田   青   旭审判员 李剑波审判员杜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军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