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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董辉与被告杨春东、王传明、罗志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辉,杨春东,王传明,罗志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364号原告:董辉,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承德市双桥区中居宅**号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楠,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东,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承德市双桥区福隆小区********号。被告:王传明,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宾泰公寓******号。被告:罗志清,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宾泰公寓******号。原告董辉与被告杨春东、王传明、罗志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杨春东、王传明、罗志清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辉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福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