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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彬与武爱民、丁朝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丁朝辉,武爱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639号原告:李彬,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丁朝辉,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国家图书馆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武爱民,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延庆区邮政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与被告丁朝辉、武爱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彬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李彬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李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亚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