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2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亚萍与被执行人樊旺法、景晓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萍,樊旺法,景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209号之二申请人:王亚萍,女,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樊旺法,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景晓霞,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亚萍与樊旺法、景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樊旺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樊旺法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