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秀枝与李玉堂、李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枝,李玉堂,李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1363号原告:李秀枝。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福。系李秀枝丈夫。被告:李玉堂。被告:李果利。系李玉堂妻子。原告李秀枝与被告李玉堂、李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秀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福、被告李玉堂、李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秀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8600元,本息合计38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7日,李玉堂和李果利说其子因开发房地产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一年,利息半年一结。到期本利一起归还。期限到了,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1日还1000元,剩余38600元被告称他们的房屋拆迁款下来就给,但后来发现被告房屋早已转移他人,被告纯粹是骗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李玉堂、李果利承认李秀枝在本案中所主要的事实,只是说现在无力偿还借款。本院认为,李玉堂、李果利承认李秀枝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李秀枝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李玉堂、李果利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李秀枝借款本息合计38600元。如果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员 郑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