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立生与卞宝维、卞长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生,卞宝维,卞长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552号原告:张立生,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阳光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卞宝维,男,1954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卞长平,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原告张立生与被告卞宝维、卞长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