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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龙美辉与陈志娟、湘潭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美辉,陈志娟,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龙美辉,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陈志娟,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被执行人湘潭市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张庆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策,男,汉族,1990年2月27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龙美辉与被陈志娟、湘潭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应执标的为被陈志娟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龙美辉赔偿款8831.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8.5元、湘潭金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策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0607.0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26.5元,执行费370元。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双方均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龙美辉与被执行人均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370元由申请执行人龙美辉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30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边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金春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