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戈、曹吉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戈,曹吉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戈,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曹吉宗,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戈与被执行人曹吉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2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8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洪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