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滕大川与被执行人付蓉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大川,付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滕大川,男,生于1980年2月1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付蓉,女,生于1987年9月2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大川与被执行人付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0626执2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晓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