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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才友与大名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才友,大名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389号原告:韩才友,男,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被告:大名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贾会军,该站站长。住所地:大名府路1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才友与被告大名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5日,韩才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才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韩才友负担。审 判 长  黄 旭人民陪审员  刘彦花人民陪审员  李增超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