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安俊与被执行人龚光进、龚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安俊,龚光进,龚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安俊,男,生于1968年8月2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龚光进,男,生于1963年5月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龚占彪(担保人),男,生于1987年1月12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安俊与被执行人龚光进、龚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但被执行人龚占彪在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以(2017)川1321执恢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龚占彪在该公司应享有的工程款3,000,000.00元,待工程发包方拨付工程款后,本院即前���协助义务人四川省泰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提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延堂审 判 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