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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9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9271上海延恒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欧维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延恒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苏州欧维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271号原告:上海延恒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171号—138。法定代表人:马成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欧维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民营区6号路北侧。原告上海延恒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欧维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延恒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延恒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上海延恒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