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买成与张凤莲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买成,张凤莲,李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李买成,男,193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凤莲,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世平,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4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凤莲、李世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李买成偿还借款本金15.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4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张凤莲、李世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李买成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张凤莲、李世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