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姜文祥、罗贤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祥,罗贤炉,祝少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58号申请执行人:姜文祥,男,汉族,1974年3月出生,浙江省衢州市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罗贤炉,男,汉族,1979年1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祝少荷,女,汉族,1978年6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文祥与被执行人罗贤炉、祝少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4,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960元、案件受理费2,02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