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建欣商贸有限公司、罗兴礼、赵磊、绵阳市大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建欣商贸有限公司,罗兴礼,赵磊,绵阳市大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金祥路。法定代表人吴杰文,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绵阳建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阳光路37号。法定代表人刘明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兴礼,男,生于1963年4月12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赵磊,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7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市大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惠安路6号。法定代表人罗兴礼,公司总经理。关于绵阳市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建欣商贸有限公司、罗兴礼、赵磊、绵阳市大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依据(2016)川0792执11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锁定了罗兴礼川B卡宴牌小型越野车、依据(2016)川0792执11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锁定了罗兴礼川B宝马牌小型越野车、于2017年4月26日,依据(2016)川0792执11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罗兴礼川B奔驰牌小型越野车。现绵阳市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依据(2016)川0792执11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罗兴礼川B卡宴牌小型越野车的查封、锁定;二、解除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依据(2016)川0792执11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罗兴礼川B宝马牌小型越野车的查封、锁定;三、解除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依据(2016)川0792执11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罗兴礼川B奔驰牌小型越野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