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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刑更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邱思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刑更245号罪犯邱思祥,男,汉族,1958年7月30日生,高中文化,江苏省如东县人,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宿中刑重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思祥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5月1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6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邱思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以罪犯邱思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思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邱思祥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经邱思祥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好。故邱思祥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思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若全审 判 员  刘 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