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市房产管理局与被告王志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房产管理局,王志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131号原告齐齐哈尔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邮政路1号。法定代表人范希平,该局局长。被告王志宏,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鑫欣花园小区18号楼3单元7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房产管理局与被告王志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的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系行政合同,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房产管理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铁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