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04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邹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邹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