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振强、宋丙伍等与亢五岳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强,宋丙伍,亢五岳,郭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829号原告:宋振强,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生,住汝阳县。原告:宋丙伍,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生,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宋振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站伟,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亢五岳,男,汉族,1972年4月4日生,住汝阳县(教师进修学校对面)路西第四户。被告:郭琳,女,汉族,成年人,住汝阳县。原告宋振强、宋丙伍与被告亢五岳、郭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宋振强、宋丙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振强、宋丙伍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振强、宋丙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振强、宋丙伍负担。审判员 李宽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培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