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谢柳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谢柳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4民初628号申请人: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76116401H。法定代表人:杨和茂,总经理。被申请人:谢柳根,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吉安市遂县人,住吉安市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柳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谢柳根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赣F×××××大众牌小轿车作为担保。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物,原告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谢柳根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赣F×××××大众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建高审 判 员 甘志强人民陪审员 甘福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诗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