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执5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齐振嘉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振嘉,马宁,北京东方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民执5262号申请人齐振嘉,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马宁,男,1975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云林。本院在执行齐振嘉与马宁、北京东方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马宁、北京东方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发还申请人10300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岩审判员 韩玲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