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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邹念念、匡方宇等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胡哥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念念,匡方宇,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胡哥家具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748号原告:邹念念,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匡方宇,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念念,系其妻子。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胡哥家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东村吴家西街八巷*号。经营者:胡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福全,广东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念念、匡方宇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胡哥家具店(以下简称胡哥家具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念念(同时为原告匡方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哥家具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福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念念、匡方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预付订金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2日两原告在被告(天之娇子家具)胡海燕的推荐下预订了一套家具,已交预付订金15000元(支付单据齐全)。2017年3月13日得知老家需要用钱,经过慎重考虑,我方决定取消所有装修和家具预订。2017年3月13日中午我方打电话同被告沟通申请取消订单,退回订金,被告一口拒绝。2017年3月13日下午我们打12345热线寻求帮助,乐从分局工作人员多次帮忙沟通,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退回。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本案的订货合同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2、本案的订货合同签订后原告是由于其自身主观的原因反悔违约,但被告已向合作厂商订购了相关的家具,且交付了部分定金,因此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和证据交换。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聂仁娟身份情况及CT诊断报告,被告对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因复印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订货单、订货合同单,两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因该两份单据上没有相对方的签字、盖章,也没有对应的付款凭证、收据佐证,故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2日,两原告至被告处购买家具,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了订货合同合约一份,合同载明了所订的家具型号、名称、数量等,合计货值45000元,当日两原告通过刷卡支付了订金15000元。签订合同后,被告因自身原因决定不继续履行合同,遂于次日向原告要求取消订单、退款,被告不同意,遂起纠纷。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因自身原因要求不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之规定,被告要求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的标的为家具,在两原告拒绝继续履行情况下无法强迫两原告接受货物,故应属于上述不适用于强制履行的情形,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合同的不能继续履行系由于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故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签订的订货合约中未约定违约条款,被告可要求原告承担因其不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造成被告的损失,但因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的其损失的情况,考虑原告取消订单确会造成被告的运营损失,故本院综合考虑行业交易习惯、营运成本等,酌定原告应承担被告因原告违约造成的损失为2000元。其余部分,因合同已实际无法继续履行,被告收取的订金扣除损失2000元后剩余的13000元应予以退还两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胡哥家具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念念、匡方宇退还订货款13000元;二、驳回原告邹念念、匡方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为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念念、匡方宇承担11.67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胡哥家具店负担75.83(被告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佩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豪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