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四川铭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兰亨亮、徐见荣、罗会恩、何青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铭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兰亨亮,徐见荣,罗会恩,何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3-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铭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人民街108号。组织机构代码:57756527-6。法定代表人:李国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兰亨亮,男,生于1955年11月2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徐见荣,男,生于1963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罗会恩,男,生于1964年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何青海,男,生于1979年5月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四川铭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兰亨亮、徐见荣、罗会恩、何青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徐见荣在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河支行的账户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见荣在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河支行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