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贺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贺某某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贺某某,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457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原告:贺某某,男,汉族,1959年8月19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28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被告:贺某某,男,汉族,1955年4月2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贺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贺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计元,由原告闫某某、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