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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8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贺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贺某某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贺某某,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457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原告:贺某某,男,汉族,1959年8月19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28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被告:贺某某,男,汉族,1955年4月2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贺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贺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计元,由原告闫某某、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