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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邓兆兵与张国新、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兆兵,张国新,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公司,梁山县万邦物流有限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283-2号原告:邓兆兵,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张国新,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告:济南宏鑫永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泉胜科技园。被告:梁山县万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冯屺口村公明路与西环交汇处西888米路北。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东风大街71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黑北路。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328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张国新驾驶的鲁A×××××/鲁H×××××号临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被告张国新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鲁A×××××/鲁H×××××号临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告张国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国新驾驶的鲁A×××××/鲁H×××××号临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苑玉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