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刑初146号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50年9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遂平县。2014年12月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遂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遂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儿子张某被马某、张某故意伤害致死,李某某等近亲属就民事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件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4月27日审理终结。经法院审理,判决马某某、张某某共同赔偿原告李某某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60221.01元,马某某、张某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截至2010年3月份,通过司法救助等途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已支付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65000元。在赔偿金全部到位以后,被告人李某某仍以法院判决不公、赔偿金额太少为由,违反《信访条例》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两次,并发送训诫书;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两次。因李某某多次赴京非访,遂平县槐树乡及霍庄村的多名工作人员受到纪律处分。被告人李某某并以上访相威胁不断提出诉求,迫使槐树乡党委政府及霍庄村委为其解决困难或支付财物,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2016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五次到郑州市中央巡视组驻地进行非正常上访,并以罢访为筹码,强行向对其非访行为负有稳控责任的槐树乡霍庄村委索要现金人民币13500元。槐树乡霍庄村委迫于无奈,分别于2016年8月15日、8月23日共计支付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惩处。并对指控的事实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当庭自愿认罪,称其上访是因其本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只想讨个公道,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表示以后不再因此事非法上访。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未举证。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0月27日、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反映问题为由两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两次,并发送训诫书。2014年12月2日,遂平县公安���对李某某的上述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二)2016年3月1日、3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反映问题为由再次到北京市天安门附近等地非正常上访时被查获。2016年3月6日,遂平县公安局对李某某的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三)2016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五次到郑州市中央巡视组驻地进行非正常上访,并以罢访为筹码,强行向对其非访行为负有稳控责任的遂平县槐树乡霍庄村委索要现金人民币13500元。槐树乡霍庄村委迫于无奈,分别于2016年8月15日、8月23日共计支付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综上,被告人李某某以反映问题为由,违反《信访条例》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等地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两次,并发送训诫书,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两次。因李某某赴京非访,遂平县槐树乡及霍庄村的相���工作人员受到了纪律处分,并支付相关接访费用。被告人李某某并以继续非访相要挟,强行向对其非访行为负有稳控责任的遂平县槐树乡霍庄村委索要医疗费、上访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非正常上访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下:2001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儿子张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区南五里堡市场门口与马某某发生争执,后被马某某、张某某伤害致死。2005年2月4日,李某某等近亲属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马某某、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005年8月18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决马某某、张某某共同赔偿原告李某某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60221.01元,马某某、张某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2008年6月2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一案时,李某某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对裁定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001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刑一初字第12号附带民事裁定,发回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起诉。后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讨要民事赔偿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2009年8月25日、2010年1月14日先后三次通过司法救助途径支付给李某某现金人民币45000元。其后李某某一直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判决赔偿金额的剩余部分。经槐树乡党委政府协调,2010年3月16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法院支付李某某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20000元。至此,李某某已领取各种司法救助款165000元。为此,李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向槐树乡党委政府赠送了锦旗和感谢信,表示不再就此事上访。后李某某反悔,又以法院判决不公、赔偿金额太少为由,多次赴京、赴省上访。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拍摄的李某某向遂平县槐树乡政府赠送锦旗及感谢信的照片。2、书证(1)遂平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8月23日遂信领(2016)24号《关于对李某某到中央巡视组驻地非正常上访依法处置的通知及依法处理建议书》的文件。证实遂平县槐树乡霍庄村居民李某某于2016年7月9日、7月15日、7月25日、7月28日、8月8日分别在中央巡视组驻地郑州市进行非正常上访,反映其子死亡赔偿金问题,信访部门已依法依规调处。现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通字【2013】25号相关规定,建议遂平县公安局给予信访人依法拘留。(2)槐树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涉法涉诉案件信访人李某某的情况说明、槐政文(2013)9号、(2015)32号政府文件。证实李某某以反映其子张某某被人殴打致死一案,法院判决赔偿金少、给付时间长、损失大为由多次进京上访。在其上访期间,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考虑到李某某家庭困难一直给予帮扶救助。如李某某一直不息诉罢访,提出无理要求,反复缠访、闹访、非访,甚至有要挟政府的行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3)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某某因赴京非访被训诫及被行政处罚的情况。(4)中共槐树乡委员会槐文(2016)14、15号文件及遂平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遂信领(2016)5号《关于对全国“两会���期间槐树乡李某某重复赴京上访处理情况通报》的文件。证实因李某某多次赴京非访,致使工作人员韩某2、王某、臧珂受到纪律处分的事实。(5)收据。证实李某某领取司法救助金共计人民币165000元整。(6)收条。证实2016年8月15日、8月23日李某某共收到霍庄村委现金人民币10000元整。(7)遂平县槐树乡霍庄村支部书记韩某1出具的证明,遂平县槐树乡人民政府、槐树乡民政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遂平县农村五保对象审批表,政府为李某某支付的接访费、医药费、临时救助费、生活补贴费、五保金、低保金等各项费用的凭证及收条。证实李某某多次进京赴省非法上访以及被处理的情况。同时证实2010年至2016年期间为稳控李某某不上访,政府对其实施各种救助、支付各种费用的情况。(8)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5)管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05年8月18日判决被告马某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4713.60、丧葬费5374.50元、赔偿原告李某某、张某、温艳萍被抚养人生活费各30173.40元,原告张弘利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9612.71元,共计人民币160221.01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9)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2008)郑刑一初第12号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2008年6月26日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张某的诉讼请求。(10)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张某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26日作出的(2008)郑刑一初字第12号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服,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001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刑一初字第12号附带民事裁定,发回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郑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张某的起诉。(11)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系被抓获归案。(12)户籍证明。证实李某某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3、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1(遂平县槐树乡霍庄村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5日,村委工作人员劝说李某某不让她再上访,李某某提出不上访需支付她女儿的医药费约7000元、她和丈夫张某的药费600元、去北京上访车旅费4000元、派出所拘留她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共需要支付给她人民币13500元。为了不���李某某再去上访,村委无奈之下先后两次给了李某某现金10000元。并证实自其任霍庄村支部书记以来多次到外地接上访的李某某,李某某多次向村委及乡里要钱。(2)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槐树乡霍庄村委工作,原任霍庄村支部书记。2001年李某某的儿子张某某在郑州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2005年8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赔偿李某某人民币160221.01元。近几年李某某听说赔偿标准有所提高,就不停的上访,要求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赔偿。李某某每年两会期间都去北京上访。2016年3月4日,李某某又以案件处理不公为由到北京上访。因李某某非访,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罢免了霍庄村支部书记的职务。(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槐树乡霍庄村委工作,李某某的儿子张某某2001年在郑州被人殴打致死,李某某以法院判决赔偿不公为由多次进京、赴省非法上访。2016年中央巡视组驻郑州期间李某某多次到郑州非法上访,村支书韩某1最后一次把李某某接回后,劝说李某某不要再去上访,李某某要求乡里和村里再给她支付人民币13500元,她才同意不再上访。2016年8月15日,其和李某2、王某、韩某1到李某某家给了她2000元钱,2016年8月23日又给了她8000元钱。(4)证人肖某、岳某的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实的内容一致。(5)证人王某、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5日18时,韩某1、李某1他们一起到李某某家给她做思想工作,劝她不要再去上访,李某某说不上访可以,得给她13500元钱。韩某1让李某1拿2000元钱给李某某,李某某不同意,说这几天内必须把钱给她,不然还去上访。2016年7月份中央巡视组到河南省郑州后,李某某到巡视组驻地去过四次,每次上访村干部都去接,李某某说���给钱就不回来。并证实因李某某的非正常上访王某和韩某2均受到党内处分的事实。(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任槐树乡民政所所长,自2010年以来为了不让李某某上访,乡里给李某某办理了低保以及全家五保,并给她支付医疗费、救助金等各种费用。(7)证人张某(李某某之丈夫)的证言。证实2001年其儿子张某某在郑州被人殴打致死,法院判决赔偿16万多元,其和妻子李某某感觉判决不公,所以李某某这几年经常去北京、郑州上访。前几年乡里和村里给他们家不少救助,这几年乡里和村里不再救助给他们钱和东西了,李某某就又去北京、郑州上访几次。2016年七、八月份霍庄村支书韩某1把李某某从郑州接回来后,劝李某某不要再去上访。其和李某某说家庭困难,不让去上访的话就得解决生活问题,要求解决13500元钱,包括其女儿医疗费7000元���上访的车费4000元,药费600元,派出所拘留李某某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如果给钱就不再去上访。2016年8月15日乡里和村里的人到其家给了2000元钱,8月23日又给了8000元钱,其写的收条,李某某签的名字。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供认其多次去北京上访是因为其儿子2001年被人伤害致死,法院仅判了16万元赔偿金,按照相关文件,应该判60万元。同时供认2016年7月份,其到郑州中央巡视组驻地上访,后被韩某1等人接回。韩某1、李某2等人不让其再去上访,其说不上访可以,需要补偿损失,包括其女儿医疗费7000元,上访的车费4000元,药费600元,派出所拘留李某某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共计13500元,每年再给其10000元的生活费。后村委分两次给了其10000元钱,其丈夫张国明写的收条。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及信访条例,多次赴京在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属非法上访,严重破坏了公共场所秩序。被告人李某某以非访相要挟,迫使遂平县槐树乡霍庄村委支付其现金人民币10000元,属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因李某某多次非访行为,使地方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李某某的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应予以追缴,返还遂平县槐树乡霍庄村委。被告人李某某无文化,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走���违法犯罪的道路。鉴于李某某能够当庭悔罪并保证不会再犯,本着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处罚原则,对李某某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二、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追缴,返还遂平县槐树乡霍庄村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海水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袁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忆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