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刘范荣与傅项、何晓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范荣,傅项,何晓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096号?原告:刘范荣,女,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辉,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项,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何晓敏,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天潼路***号**楼。负责人:施建峰,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瑶,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范荣与被告傅项、何晓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刘范荣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范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1762元,由原告刘范荣负担。审 判 员 韩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丹珍?PAGE?2??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