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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第5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第5086号原告: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369号锦绣华城11幢。组织机构代码66359978-X。法定代表人:蔡成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桂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邹建,男,汉族,1962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 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