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李建文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销售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销售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347号原告:李建文,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飞,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销售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700986739),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复南路益阳日报11楼。负责人:李枝德,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族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文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销售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原告李建文因他人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数额等重要事实的认定,须以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李冰、彭瑞华集资诈骗、挪用公款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雪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