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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行审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江南化肥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江南化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1行审69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溪市兰荫路27号。法定代表人傅学农,局长。被执行人金华市江南化肥厂,住所地兰溪市女埠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金燕来。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兰土资罚(201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2年4月1日已作出(2012)金兰行审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的关于兰土资罚(2011)2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唐云峰审 判 员  陈子薇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