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7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荣耀、李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荣耀,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7执56号申请执行人唐荣耀,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灌阳县。被执行人李明(李明发),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申请执行人唐荣耀与被执行人李明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7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721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明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7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良豪审判员 卿钟秀审判员 范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雷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