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德先与张备成、李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先,张备成,李言英,张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868号原告:陈德先,女,汉族,1947年9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力(原告儿子),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备成,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言英,女,汉族,1973年12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众,男,汉族,2001年7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陈德先与被告张备成、李言英、张众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陈德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德先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