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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德良、高秋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德良,高秋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747号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高德良,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秋田,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德良、高秋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德良、高秋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德良、高秋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抄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