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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执99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居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99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居琴,女,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公务员,现住普洱市思茅区人民西路**号*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5327011968********。申请被执行人陈冬梅,女,1970年4月8日出生,彝族,普洱二中教师,朱普洱市思茅区西园路7号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5327011970********。申请被执行人唐晓东,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回族,思茅区一中保卫科工作,住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白云景苑*栋***室,身份证号码:53272171********。申请执行人居琴与被执行人陈冬梅、唐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居琴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冬梅、唐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36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9.50元、执行费238.00元。现被执行人陈冬梅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冬梅在普洱市思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村分社帐号为62×××96有每月5900.00元的代发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冬梅自2017年7月起在普洱市思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村分社帐号为62×××96每月的代发工资收入3800.00元,直至扣划清58178.5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禹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