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4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琴与刘芳、云瑞强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琴,刘芳,云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李琴,1976年4月23日,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刘芳,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云瑞强,现住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李琴与被执行人刘芳、云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琴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芳、云瑞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无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