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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秀珍、王文权等与黄京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王文权,牟碧秀,李国庆,李盈盈,黄京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614号原告:李秀珍,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王文权,男,194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原告:牟碧秀,女,194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原告:李国庆,男,199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李盈盈,女,200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上述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珍(系王文权、牟碧秀的儿媳、系李国庆、李盈盈的母亲),女,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屿宅村仕尾**号。被告:黄京杯,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李秀珍、王文权、牟碧秀、李国庆、李盈盈与被告黄京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李秀珍、王文权、牟碧秀、李国庆、李盈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秀珍、王文权、牟碧秀、李国庆、李盈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李秀珍、王文权、牟碧秀、李国庆、李盈盈负担。审 判 长  黄登忠人民陪审员  苏德辉人民陪审员  陈由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傅秀连书 记 员  廖贻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