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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国栋与吴红军、吴红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栋,吴红军,吴红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250号原告吴国栋,男,194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苑区,。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红军,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苑区,。被告吴红兰,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娅姣,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栋与被告吴红军、吴红兰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吴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戎福友人民陪审员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张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芹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