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国栋与吴红军、吴红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栋,吴红军,吴红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250号原告吴国栋,男,194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苑区,。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红军,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苑区,。被告吴红兰,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娅姣,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栋与被告吴红军、吴红兰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吴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戎福友人民陪审员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张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芹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