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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庆东、侯秀华等与商丘市三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东,侯秀华,商丘市三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112号原告王庆东,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侯秀华,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三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东、侯秀华与被告商丘市三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庆东、侯秀华立案时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交期限内仍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悦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