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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毛继东、谭昌友与毛永富、杜弟祥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民终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永华,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刚,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继东,男,199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贤能,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系毛继东表叔。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刚,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昌友,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静,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永富,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芝,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弟祥,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上诉人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因与被上诉人毛永富、杜弟祥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2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毛永华,上诉人毛继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贤能,上诉人毛永华、毛继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刚,上诉人谭昌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曾静,被上诉人毛永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芝,被上诉人杜弟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毛永华、毛继东上诉请求:撤销(2016)川0522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后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毛永富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毛永富负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一)原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毛永华殴打了被上诉人毛永富一拳系错误,毛永富在2016年正月初一醉酒追债,毛永华作为毛永富的本家同胞兄弟,对毛永富的行为进行劝说,但处于酒醉中的毛永富不听劝说,辱骂了自己的大哥毛永华并对其进行追打,因现场谭显金等人的阻拦毛永华才没有被打,但毛永华并没有出手打过毛永富,毛永华在其劝阻毛永富不成功后,又电话通知毛永禄前来劝阻,但毛永禄多次劝阻也未能成功,(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毛继东见其父(即毛永华)与毛永富抓扯,上前将毛永富抱开,在抱离十余米后不慎将毛永富摔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的事实与一审证人证实的事实不相符合,认定完全错误,原审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毛继东抱开毛永富的时间是在毛永华与毛永富发生打斗的时候,而毛继东抱开毛永富的时间实际是在毛永禄劝阻的时候,此时毛永华未在毛永富的面前,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毛继东承担40%责任亦错误,且毛继东将毛永富抱开后没有将毛永富摔倒的故意与过失,毛继东抱开毛永富是为了平息纠纷,而毛永富摔倒是因其自己挣扎脚踢到石头所致。二、毛永富在治疗中没有产生原审判决认定的因眼睛受伤的费用,故判决毛永华承担10%的责任有失公正,毛永富的治疗费用等损失均为头部损失产生,没有关于眼睛医疗的费用,而且毛永华根本没有伤及毛永富。三、毛永富在事发当天三次摔倒在地均未反应出明显的受伤特征,其头部受伤不应只认定为最后一次倒地所致,毛永富当天倒地后均随后起来,没有反应出受伤迹象,当天毛永富还在事发后折返回现场并自行回家,不能认定毛永富的受伤是因最后一次倒地所致。四、原审判决上诉人毛继东承担40%的责任不合法、不公正,本案事发起因是因为毛永富在新春佳节醉酒追债引发,且同时与毛永富邀约一同前往的还有杜弟祥,因此两人应承担事发起因上的责任,而且杜弟祥也是毛永富申请追加的当事人,事态扩大也是毛永富醉酒后的不理智行为导致。另原审认为毛继东不应当参与本次纠纷,存在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与事实、常理不符合,毛继东将毛永富抱开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对于未成年人劝阻、制止纠纷没有法律作禁止性规定,毛继东的行为更是做到了一名大学生的行为准则和习惯,原审法律评价已偏离了正确轨道,毛永富的受伤是其自己的行为所致,与毛继东抱开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原审认定毛继东存在过失而承担40%的责任是错误的。原审认定毛永富仅承担30%的责任完全不公正,另对原审认定护理费标准不合法,住院期间应该80元/天计算,出院后护理应按30元/天计算,住院生活补助与营养费均按30元/天计算不合法,应均按20元/天计算。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毛永富对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毛继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贤能称:一审法院只顾结果不顾起因系错误,本案不属于混合过错,一审判决见义勇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系错误。谭昌友上诉请求:撤销(2016)川0522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后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殴打被上诉人的事实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原审中提供的关于谭显冰的证言存在矛盾,罗显芬的证言系孤证,而其他证人证言均一致证实上诉人没有殴打被上诉人,而从被上诉人入院医疗的情况看也没有用于治疗耳部伤情的药物,故耳部损害事实不存在,因此上诉人既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又没有损害后果,且两者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判认定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与事实、法律不符。二、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承担30%的责任明显属于责任划分不当,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纠纷是因被上诉人醉酒闹事引发,事发当天上诉人已经将杜弟祥的工钱全部结算清楚了的,整个事情的发生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行为造成的,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三、原审判决遗漏了另一当事人毛永禄,被上诉人在最后一次摔倒之前有两次倒地的事实,此两次倒地与损害后果同样有因果关系,如不能排除或认定这两次摔倒与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判决是不公正的,而原审确认毛永禄未激化矛盾就不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四、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出院后护理费用错误,被上诉人出院后不存在护理依赖的情形且没有鉴定过护理依赖程度,故不应当享受出院后护理依赖。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遗漏当事人,应予以撤销,望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毛永华、毛继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上诉人谭昌友的上诉请求辩称:无意见。谭昌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上诉人毛永华、毛继东的上诉请求辩称:无意见。毛永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毛永华出手打人在先,毛永富与杜弟祥少量饮酒,当天毛永富在谭显忠家帮忙。三、上诉人故意出重手打人,导致毛永富受伤严重,根据鉴定构成轻伤一级,伤残等级十级。四、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应当赔偿损失,上诉人并未积极赔偿,而激化矛盾,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杜弟祥辩称:是谭昌友打电话给毛永富算账,毛永富和我才来的,之前做活说的是200元/天,结果付账190元/天,腊月二十八拿钱后,说正月初一付清,闹事后,毛永华说要钱,说完后毛永华就打了毛永富一拳,我去劝架,也被毛永华打了一拳,毛继东摔了毛永富后,毛永富让我们正月十六来解决,但没等到此时,毛永富就报案了,对方也说要收拾我。毛永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谭昌友、毛永华、毛继东、杜弟祥赔偿毛永富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5285.4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毛永富与毛永华、案外人毛永禄系兄弟关系,毛永华与毛继东系父子关系。2016年2月8日下午,毛永富与杜弟祥酒后一同前往谭昌友所在处结算工钱,毛永华劝说毛永富不要在大年初一闹事,毛永富出言辱骂毛永华,责怪其多管闲事,毛永华与毛永富发生争吵,并抓扯打斗。抓扯打斗中,谭昌友扇了毛永富一耳光,毛永华一拳打在毛永富左眼角上。毛永禄接到毛永华的电话后赶到现场劝架,将毛永富制服按倒在地。毛继东继毛永禄之后到达事发地,见到父亲毛永华与叔叔毛永富抓扯打斗,上前将毛永富抱开,十余米远处不慎将毛永富摔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毛永富于2016年2月10日至2016年3月5日在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1)双侧额叶及左侧颞枕叶多发脑挫裂伤伴血肿形成(2)颅底骨折(3)脑疝形成(4)头皮血肿;2.头皮下感染。入院情况载患者左眼可见熊猫眼征。毛永富又于2016年3月6日至2016年3月26日在赤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术后;2.头皮下感染。2016年5月17日,合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为:被鉴定人毛永富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2016年7月6日,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出具川菲斯鉴所[2016]临鉴字第6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毛永富所受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毛永富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审理中,依毛永华、谭昌友申请,法院委托四川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毛永富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重新鉴定,2016年12月20日,四川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川医大司鉴[2016]临鉴字8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毛永富颅脑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其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一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认定如下:1.谭昌友是否与毛永富发生抓扯,扇毛永富耳光。该村妇女主任罗显芬在派出所的笔录中陈述了听说谭昌友打了毛永富耳光的事实与毛永富的陈述相吻合,罗显芬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较高,对谭昌友打了毛永富一耳光的事实予以确认。2.毛永华是否与毛永富发生抓扯打斗,并打毛永富一拳。合江县公安局五通派出所作的赵学富、罗显芬、毛代国、谭昌贵、谭显冰、毛万礼等的笔录均反映出毛永华与毛永富之间发生了抓扯打斗的行为,泸州医学院的入院情况载明的毛永富左眼可见熊猫眼征也印证了毛永华一拳打在毛永富左眼角上的事实,对毛永华关于二人之间没有肢体接触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3.毛继东是否系故意将毛永富摔伤。合江县公安局五通派出所作的赵学富、罗显芬、毛代国、谭昌贵、谭显冰、毛万礼等的笔录以及谭昌贵、谭显冰、毛永明等人的当庭证言均反映出毛继东将毛永富抱开的过程中,因力量较弱,重心不稳致原告摔倒,对毛永富主张毛继东故意将其抱起摔在地上的事实不予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杜弟祥未发表质证意见,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对毛永富主张的部分损失存在争议。根据双方的证据和质证意见及相关规定,综合确认如下:1.医疗费。毛永富主张65288.46元,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对毛永富出院后没有处方的医药费不予认可,对购买物品等票据不认可,对其他医疗票据无异议。审查认为,毛永富未提交相应的医疗机构的门诊诊断证明、处方笺、检查报告单等,对其主张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持。毛永富提交的购物收条,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亦不属于医疗费的列支范围。根据毛永富提交的医疗票据,结合其就医时间,本院确认此项费用为64950元。2.残疾赔偿金。毛永富主张20494元(10247元/年×20年×10%),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无异议,予以确认。3.精神损害抚慰金。毛永富主张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4.误工费。毛永富主张25001元(38023元/年÷365天×240天),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对计算标准无异议,但认为误工天数应该按照四川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评定的180日计算,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的质证意见成立,确认此项费用为18751元(38023元/年÷365天×180天)。5.护理费。毛永富主张10938元(33270元/年÷365天×120天),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只认可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出院后的护理费不予认可。伤者出院后实际产生护理费也应列入总损失,根据四川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护理期为60天,住院天数为45天,出院护理天数应计算为15天,根据毛永富伤情,护理费标准应减半计算。确认此项费用为4785元(33270元/年÷365天×45天+33270元/年÷365天÷2×15天)6.住院伙食补助费。毛永富主张1350元(30元/天×45天),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认可20元每天,根据毛永富就医情况,确认毛永富住院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每天,此项费用为1350元(30元/天×45天)。7.营养费。毛永富主张2700元(30元/天×90天),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对营养费标准无异议,但认为应按照四川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评定的60日计算,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的质证意见成立,确认此项费用为1800元(30元/天×60天)。8.鉴定费。毛永富主张1300元,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无异议,予以确认。因重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与原告自行鉴定的伤残等级一致,为十级伤残,故对毛永华、谭昌友要求毛永富分摊重新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9.被扶养人生活费。毛永富主张13414元(岳母王祖国9251元/年×6年×10%÷2、儿子毛星9251元/年×5年×10%÷2、儿子毛剑平9251元/年×8年×10%÷2、女儿毛露9251元/年×10年×10%÷2),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质证认为,对三名子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无异议,但王祖国不是毛永富法定的被赡养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毛永富虽系王祖国的上门女婿,但没有明确约定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无法定的赡养义务,确定此项费用为10639元(儿子毛星9251元/年×5年×10%÷2、儿子毛剑平9251元/年×8年×10%÷2、女儿毛露9251元/年×10年×10%÷2)。10.交通费。毛永富主张800元,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对毛永富提交的记录交通费的笔记本真实性不认可,并认为毛永富2月10日到赤水就医的交通费已由毛永华的妻子垫付,认可200元。本院根据毛永富的伤情及就医情况,酌情认定交通费400元。综上,本院确认毛永富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4950元、残疾赔偿金204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误工费18751元、护理费47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13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639元、交通费400元,共计128469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毛永富找谭昌友结算工钱理由正当,但其酒后口出恶言,并作出了激行为,自身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谭昌友在毛永富要求结算工钱的过程中,未采取妥善的方式处理,反而出手扇毛永富的耳光,此行为加剧了双方矛盾,在事件的起因上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毛永华与毛永富发生拉扯打斗,并出手打了毛永富一拳,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刺激了毛永富的情绪,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毛永华在整件事情的发展过程中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地派出所作的赵学富、谭昌海、罗显芬、毛代国、谭显冰、毛万礼等人的询问笔录均反映出毛永富摔倒后头碰到地上,出现了好几分钟起不来,站不稳等情况,本院认为,毛永富的伤情主要系毛继东将其抱开时摔伤造成。毛继东系未成年人本不应参与到本次纠纷中,其应该认识到自己的体格、力量均与成年人有所悬殊,将毛永富抱离现场十余米远可能给对方造成损伤,其过失致毛永富摔倒的行为系毛永富脑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毛永富被毛继东抱起后的挣扎行为系当时状况下的正常反应,对毛继东称如果毛永富不用力挣扎就不会受伤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毛永富系成年人,应有成熟的思维能力,杜弟祥没有伤害毛永富的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毛永华、谭昌友称杜弟祥没有阻止毛永富的行为,怂恿、伙同毛永富闹事,应该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毛永禄参与到纠纷中劝架,并未激化矛盾,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毛永禄的行为对毛永富造成了伤害,对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应追加毛永禄为被告承担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对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确认毛永富承担30%的责任,谭昌友承担20%的赔偿责任,毛永华承担10%的赔偿责任,毛继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毛继东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费用应当首先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即毛继东的父亲毛永华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谭昌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毛永富给付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25694元,扣除垫付的3000元,还需支付22694元;二、毛永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毛永富给付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2847元,扣除垫付的4900元,还需支付7947元;三、毛继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用其个人财产向毛永富给付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51388元,不足部分由毛永华赔偿;四、驳回毛永富对杜弟祥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毛继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毛继东手书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事发起因与经过,并说明提交原因为该说明较派出所笔录更为准确。上诉人谭昌有表示无意见,不需要质证。被上诉人毛永富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认为该情况说明不合法,毛继东系本案当事人,其应当到庭陈述事情经过,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毛继东为事发当事人不能进行自证,同时对情况说明内容真实性有异议。被上诉人杜弟祥同意被上诉人毛永富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意见。经审查,因毛继东为本案上诉人之一,其情况说明应当作为其向法庭的陈述,而属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故对毛继东手书的该份情况说明,本院不作为证据予以采纳,但将其作为上诉人毛继东向法庭的陈述予以接受并综合全案情况予以认定。被上诉人毛永富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谭光平的调查笔录,拟证明毛永富并非像上诉人所说的被打后几天而是休息一天后身体状况很差才到医院就医,并向法庭说明一审未提交的原因系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接受一审委托参加诉讼,而是在二审接受委托后才行调查了解,且证人谭光平平时在外务工,故不能到庭接受询问。上诉人毛永华、毛继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认为,该调查笔录不属于新证据且系传来证据,证人未到庭接受询问,亦未向法庭说明不到庭理由。上诉人谭昌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认为,对该调查笔录的合法性不予认可,调查需要有两名律师进行,且谭光平的证言系传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虽被上诉人的律师称谭光平在外务工,但应当有当地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上诉人杜弟祥质证表示无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调查笔录系被上诉人毛永富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进行的调查,且证人谭光平亦未到庭接受法庭询问,该调查笔录的真实性不能认定,也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范畴,故不予采纳。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谭昌友打了毛永富一耳光的事实仅有该村妇女主任罗显芬在派出所的笔录中陈述且该陈述仅系罗显芬听说的证言其证明效力较低且本案中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本院对该事实不予确认。本案其他事实及证据经审查与一审一致,依法予以确认。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一审法院代为调解,但因双方当事人调解差距较大未形成调解合意,故本院不再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是否应当承担毛永富摔倒后伤害造成的损失及承担损失比例为多少;2.被上诉人毛永富出院后护理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3.本案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应按何标准计算。关于上诉人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是否应当承担毛永富摔倒后伤害造成的损失及承担损失比例为多少的问题。经审查,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即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毛永富于事发后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内容分析,本案事发起因系毛永富、杜弟祥向谭昌友追索工钱引发,但在谭昌友自行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内容中其给毛永富电话的行为进一步激化了毛永富、杜弟祥等人当天前往其住所追索工钱的矛盾,故谭昌友应对本次纠纷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二审中对其殴打毛永富的行为未予认定,故本院酌情对其责任比例调减为10%。本案中毛永华作为毛永富的本家大哥其劝阻毛永富追索工钱的过激行为的出发点并无不当,其阻止矛盾纠纷发生的行为值得肯定,但从谭昌友以及毛永华自己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内容分析,其劝阻毛永富过激行为的言语、方式欠妥,并未有效劝阻矛盾纠纷发生,且进一步激化了矛盾纠纷的发展,故对此毛永华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确认其责任比例范围为10%亦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毛继东亦是因劝阻纠纷而参与其中,其劝阻纠纷的行为本质应当得到肯定,但其劝阻纠纷的行为及方式确欠妥当,一审法院作出其作为未成年人不应参与纠纷、应当预见劝阻危险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基于毛继东行为出发点的善良,本院决定对其责任比例作酌情调减至30%。毛继东作为致毛永富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应当吸取此次教训,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再遇见类似情况,应冷静、理智处理。本案中伤者毛永富因其不当追索工钱的行为致自身受伤,且饮酒导致行为失当,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其是本案中唯一的伤者,且伤情较重,故本院酌情判定其承担责任比例为50%。本案中虽然上诉人均认为杜弟祥参与了滋事,但从在案证人证言及证据中均不能证明杜弟祥对毛永富进行了伤害或者杜弟祥激化了本案矛盾纠纷,且上诉人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杜弟祥不承担本案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关于是否应当承担毛永富摔倒后伤害造成的损失及承担损失比例为多少的上诉理由本院部分予以采纳,并就采纳部分重新进行了责任比例调整,该项其余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毛永富出院后护理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经审查该护理费是根据上诉人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所申请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作出,其法律后果应当及于上诉人,故上诉人谭昌友关于毛永富出院后护理费不应当得到支持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应按何标准计算的问题,经审查,该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以及营养费一审法院系根据毛永富鉴定、就医的实际情况予以计算,其认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毛永华、毛继东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谭昌友上诉提出本案遗漏当事人毛永禄的问题,经审查,在案并未有关于毛永禄伤害导致毛永富受伤的相关证据,一、二审中谭昌友亦未对其主张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未追加毛永禄承担责任的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谭昌友的该项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毛永华、毛继东、谭昌友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2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谭昌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毛永富给付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2847元,扣除垫付的3000元,还需支付9847元;二、上诉人毛永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毛永富给付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2847元,扣除垫付的4900元,还需支付7947元;三、上诉人毛继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用其个人财产向被上诉人毛永富给付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38541元,不足部分由上诉人毛永华赔偿;四、驳回被上诉人毛永富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03元,由被上诉人毛永富负担483元,上诉人谭昌友负担320元,上诉人毛永华负担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35元,由上诉人毛永华、毛继东负担1406元,由上诉人谭昌友负担442.3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颖审判员  赖军审判员  赵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