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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何彦峰诉被告永济市引黄局关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彦峰,永济市引黄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911号原告:何彦峰,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永济市引黄局法定代表人:杨全喜委托代理人:苏大民,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彦峰与被告永济市引黄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彦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廉 峰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吕解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