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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执4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与曾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479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健生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蒋伟。被执行人:曾勇,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与曾勇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曾勇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审 判 员  龙飞林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