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铁全诉张永辉、夏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全,张永辉,夏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400号原告:刘铁全,女,1943年11月04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辉,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夏洪英,女,1956年1月25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原告刘铁全与被告张永辉、被告夏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海波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宁淑艳、人民陪审员丁慧宁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原告刘铁全诉称,原告兼职为黑龙江卓越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会计,被告张永辉是银行信贷员,彼此相识多年,2015年6月,被告张永辉称银行倒贷用款,向原告借款200万元,2015年6月19日被告张永辉带领被告夏洪英、徐仁义共同找到原告,要求借款200万元,月利息2分,口头约定当月26日偿还,原告同意借款后,被告张永辉、被告夏洪英为原告出具借条,二被告与原告一同在银行办理转款,共计20笔款转入被告夏洪英银行账户,然后由夏洪英将此款转入其子徐仁义账户,几日后原告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均没有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经查,该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已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已由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因本案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铁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退回给原告刘铁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海波人民陪审员 宁淑艳人民陪审员 丁慧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彦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