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钱伟锋、晏保玉与朱建华、沈红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伟锋,晏保玉,朱建华,沈红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353号原告(反诉被告):钱伟锋,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原告(反诉被告):晏保玉,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彦,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萌,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朱建华,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反诉原告):沈红英,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吕杰,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伟锋、晏保玉诉被告朱建华、沈红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朱建华、沈红英依法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审理中,原告钱伟锋、晏保玉与反诉原告朱建华、沈红英均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与反诉。本院认为,原告钱伟锋、晏保玉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朱建华、沈红英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钱伟锋、晏保玉撤回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朱建华、沈红英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408元,由原告钱伟锋、晏保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53元,由反诉原告朱建华、沈红英负担。审 判 长 韩 勇人民陪审员 潘志宏人民陪审员 王仁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华霞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