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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蔺淑兰与祁培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淑兰,祁培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110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蔺淑兰,女,住定西市安定区。被申请执行人祁培荟,男,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02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4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4420元。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或提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