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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汤奇刚、程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奇刚,程健,安徽金维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293号申请人:汤奇刚,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程健,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安徽金维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兴尔旺家具城1号楼,机构代码:584564239。申请执行人汤奇刚与被执行人程健、安徽金维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程健、安徽金维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健、安徽金维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4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25元,执行费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健、安徽金维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后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程健、安徽金维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到庭,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先行履行了10000元及执行费,下欠执行款约定分期履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间限制。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供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峰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姚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