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院申请执行曹××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张××,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男。被执行人曹××,女。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张××、曹××抢劫罪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本院(2016)京0117刑初147号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曹××缴纳罚金一万五千元,被执行人张××需缴纳罚金二万五千元。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执行联动系统多次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曹××、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曹××、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曹××、张××列入失信被执行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7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于思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荣 关注公众号“”